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等文件精神,推进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发展原则。二级党组织(党总支)和党支部应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落实各项要求。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
二级党组织(党总支)要认真研究本单位本年度党员的数量、质量、分布、结构,制定符合实际的发展计划,注重在高知群体和少数民族中发展党员。学院二级党组织于每年12月份制订并上报次年发展计划,学校党委组织部据此统筹制订全校年度发展计划,并报学校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核准。二级党组织于次年6月份进行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自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后报党委组织部,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全校情况,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条 申请入党。年满十八岁周岁的中国公民,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入党申请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手写)提出。党支部在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一个月内,安排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同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三条 推荐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在支部所属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二级党组织备案。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至少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团组织认真落实推优制度,严格推优标准和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可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把大学生中政治觉悟高、综合素质优、群众基础好的优秀团员推荐出来。各学院二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团组织推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防止凭关系、凭印象或单纯凭成绩确定推优人选现象。
第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二级党组织、党支部应当按照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的要求开展培养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坚定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学院二级党组织应对本单位的积极分子进行初级培训。在此基础上,推荐参加学校党委党校每学期举办一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入党积极分子入党前,必须有地市级及以上党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党校的培训合格证书。上述培训合格证书自颁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同时,入党积极分子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至现所在党组织,以证明其入党积极分子的有效身份。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将考察情况记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簿》。二级党组织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改进。
第五条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学院二级党组织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发展学生党员,还要求发展对象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学习成绩的具体标准,由二级党组织根据上述原则和本单位情况自行制定。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六条 进行政治审查。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审的内容包括: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发展对象本人的政治情况、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二者缺一不可。
政审的方式包括: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填写《重庆财经学院政治审查报告表》,可不再函调或外调,否则,须向发展对象的原工作、学习或生活所在地党组织发出《函调证明材料信》、《函调回信》和《入党政审函调提纲》等进行函调或派员前往上述党组织进行外调。在了解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时,必须通过函调或外调方式进行。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未在我校)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意见。
查档的程序:二级党组织指派专人(正式党员)并出具查档介绍信,经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查阅。由查档人将政审内容填入《政治审查报告表》并签字,完成相关手续后,方属有效政审材料。如查档后基本情况仍不清楚的,须进行函调或外调。通过函调或外调仍不能了解有关情况、无法形成结论性材料的,二级党组织在预审时一定要从严掌握并及时向组织部反馈情况。
第七条 发展对象培养。学院二级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发展对象要定期向党组织进行书面思想汇报。
第八条 预审与公示。支部委员会审查: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集体讨论是否合格。二级党组织预审:由二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党支部书记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的预审小组,对发展对象进行预审,主要审查入党材料是否齐备、规范,手续是否完备、符合要求,条件是否成熟。审查结果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簿》,书面通知党支部。二级党组织初审后报学校党委进行预审。
入党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手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簿》、《入党前征求群众意见记录表》、政审材料(《政治审查报告表》或《索取证明材料调查表》)、思想汇报(手写)、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合格证书;团员入党还须有《优秀团员青年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发展学生党员还须附课程成绩证明。
公示:预审后,二级党组织要对发展对象进行5到7天的公示,进一步接受群众监督,广泛听取意见。二级党组织指定专用公示栏或专题网页,以二级党组织名义张榜公示发展对象名单。公示期间,党员和群众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和意见,请及时采用口头、书面、电话、邮件等形式向二级党组织反映。党组织应当作好保密工作,严格保护反映问题的党员、群众的个人权利,对反映的情况要调查、核实、处理.在公示期间,对公示对象反映出的问题,党支部要认真、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报告二级党组织。二级党组织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及时办理党员发展手续;确有问题的,应暂缓办理党员发展手续,并提出处理意见。
发展对象预审合格后,二级党组织按要求填写《发展党员领取入党志愿书登记表》并加盖党组织公章,与发展对象的整套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一起,派专人报送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并领取《入党通知书》和《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领取志愿书时一个支部每次一般不超过6份。
第九条 填写入党志愿书。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由本人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填写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负责人和入党介绍人应对填写入党志愿书的目的和意义、填写内容和要求作详细说明。填写材料时,要注意保持所有入党材料外观及填写内容的规范性、整洁性,不得随意修改。确因失误造成个别之处修改的,应加盖二级党组织校对章。如仍违规填写或者填写时出现大面积修改,备案审查不予通过。
第十条 预备党员的接收。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严禁先讨论、后补材料。
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为确保党员质量,一次组织生活时间讨论发展党员一般不超过6人。
第十一条 上级党委派人谈话。在审批前,基层党委(工委),要指派专人(组织委员或组织员)对《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安排入党前审批谈话要及时,一般在支部大会通过后的2个星期内。谈话时间一般掌握在2个小时以内。谈话主要针对以下内容进行: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对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对重大政治斗争的看法或表现情况;日常工作、学习中的表现情况及主要优缺点;需对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并向上级党委汇报。
第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审批。预备党员必须由学校党委审批。二级党组织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二级党组织审查意见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二级党组织审查意见”栏,报学校党委审批。审批后,二级党组织填写《发展党员通知书》,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预备党员的审批工作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批结束后要及时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发展党员材料及《发展党员备案登记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加盖发展党员授权章。
第十三条 预备党员教育。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二级党组织按相关要求及时组织开展。
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考察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党支部每半年要将预备党员的考察情况如实填入《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簿》。
第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严格执行预备党员转正的组织程序和要求: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材料,公示;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党委审批。二级党组织所辖支部的预备党员转正时,由二级党组织审查后报学校党委进行审批。公示的要求与发展对象的公示相同。
预备党员转正需要的材料包括: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手写)、思想汇报(手写)、《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簿》。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无记名票决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审批结束后要及时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转正党员材料及《预备党员转正备案登记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加盖发展党员授权章。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由外单位转入的预备党员,转正时要有原单位提供的预备期考察材料。预备党员因故离开时,原所在党组织将其教育、考察的书面材料,认真负责地转交至接收单位党组织。二级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二级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此种情况须如实写进《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栏。
第十五条 入党材料的保管。二级党组织应派专人负责保管审批(审查)后的《入党志愿书》及相关材料。办理完转正手续后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及相关材料,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入党材料的转接过程要做好详细记录,并由经手人签字。无人事档案的或人事档案不在我校的,建立党员档案,由二级党组织保存;此类党员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时,二级党组织要将入党材料封口盖二级党组织公章,交本人带到所去党组织。
第十六条 发展党员工作纪律。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多个文件选择组合成文。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